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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

(1) 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 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事項。
   4. 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 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7. 關於畸零地糾紛。

(2) 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3) 聲請手續: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區調解會以書面或言詞併相關証件資料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2020/08/08
  • 發布單位:中正區公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8/08
  • 點閱次數: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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