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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

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死亡喪葬慰問金及關懷金發給要點修正規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COVID-19)死亡喪葬慰問金及關懷金(以下簡稱慰問金、關懷金)發給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經指揮中心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死亡者,其死亡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以前,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
元。
三、 前點以外經通報之確診者死亡,其死亡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十九日以前,且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之死亡原因
任一欄位記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文字,每人發給關懷金新臺幣十萬元。但不包含下列情形:
(一)死亡證明書之死亡方式為意外死、自殺、他殺或不詳。
(二)死亡日距離確診研判日超過六十日。
四、 第二點慰問金及前點關懷金之受領人,其領受順序如下: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人存在時,後順序者不得領受。
第一項同一順序有數人者,平均領受之。
第一項第二款受領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五、 慰問金及關懷金之發給,由前點所定順序之受領人,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存摺影本、領據及聲明書(格式如附
件),送至本部,或由直轄市、縣(市)衛政、社政主管機關彙送本部,由本部據以逕撥入受領人指定帳戶。
前項受領人具特殊原因(如帳戶遭凍結、警示戶)者,本部得以匯票(掛號)方式寄送。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所編列之特別預算項下支應。
前項經費用罄時,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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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3/04/20
  • 發布單位:中正區公所社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4/20
  • 點閱次數: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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