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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家屬生活扶助

兵役法第44條規定,國民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所稱家屬,指役男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及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1114條第4款之親屬。

請於徵集令送達時於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勾選「是」需要扶助,另向國稅局申請役男及家屬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供審查。

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等實施辦法第5之3條規定之情事者,請提出學生證、身心障礙證明等文件以供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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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19/06/03
  • 發布單位:中正區公所綜合行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8/25
  • 點閱次數: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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